来源于:世界民俗文化网 作者:佚名
合营企业应交所得税额的计税依据。合营企业的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应该一致,如果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同国家颁布的税法口径不相一致时,应以税法规定的计算口径为准,也就是说将会计上的利润总额调整为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合营企业将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款、业务上的交际应酬费超过纳税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千分之三或者业务收入总额千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作为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列支,按照税法规定,这些支出项目应属于应交纳所得税的范围,这样,会计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就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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